| 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包括职业介绍机构的申办资格、开办条件、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办法。
一、申办资格
(一)法人、其他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需有二名以上人员取得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并经行政任命或委派专职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
(二)公民个人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需有二人取得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并有合作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协议的。
二、开办条件
(一)服务场所
1、法人、其他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与其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相结合,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2、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该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自身能力规划场地,其固定服务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
(二)资金保障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有维持正常工作需要的资金,一般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三)主要功能与设施
职业介绍机构须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的要求和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功能服务区;铭牌、标识挂图和用具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证明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职业介绍机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2、章程(内容包括:服务宗旨、对象、形式;机构组成和人员分工;运行经费来源渠道等);
3、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职业介绍服务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场地(机构场地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与协议)证明。
三、登记程序
凡具备申办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拟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申领《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并接受有关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申办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认证,提出考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在考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材料整理上报审批。
四、运行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与运行管理,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要运行和管理规定为:
(一)凡参加职业介绍资格培训考核的人员必须是本县内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
1、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或以上)文凭;
2、参加职业介绍资格培训的人员年龄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
3、有犯罪记录、从事过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并有期诈行为的人员,不具备参加职业介绍培训资格;
4、已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在职业介绍工作中有期诈行为的,应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职业介绍资格培训报名时间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通知确定,其培训分集中授课、自学与辅导、论文答辩等三个阶段,凡通过论文答辩的参加由省组织的闭卷考试。
(三)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只能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四)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服务时须佩带胸牌在工作台上放置席位卡,其胸牌和席位卡上需标明机构名称、姓名、职务(职别)、《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号码、当地和县职业介绍所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五)职业介绍机构户外张贴的招聘广告信息须经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核准,并须遵守工商、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其服务场所内公布的招聘信息须经用人单位的委托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实行职业介绍信息联网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网运行办法。
(六)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或用人单位需到县外招用人员时,须持委托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申领《介绍信》,在招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确定具体招用时间、地点及其方式。
(七)实行职业介绍服务统计报表制度,各职业介绍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统计上报工作。
(八)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正本上贴花,并在《许可证》副本上作相应记载和签章。年检不合格的收回《许可证》正、副本。
职业介绍机构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