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办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主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大纲,明确培训期限的相应教材。
3、配备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适应的相对集中的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实习设备4-6人一台套,也可视实际需求而定。
二、申请材料
1、提交申办报告,说明办学目的宗旨,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目标;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资金证明;
3、拟任负责人的学历文凭、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
4、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拟办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有关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审批程序
1、申办者应按规定向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交申办材料,并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写。
2、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办材料后,20天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材料,符合条件的于考察后10天内,作出批准设置的书面批复。
3、对批准设立的机构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本须悬挂于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4、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应到民政部门领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再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由此核准收费标准。
四、管理
1、经批准成立的机构,由审批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管理。
2、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3、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查和管理。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审查后发布。
4、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财产管理制度,发证机关应加强对机构的财务审计与监督。并对上一财政年实行年度审计,年审合格机构才可申报《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检。
5、批准机构对机构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交年检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财务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年度统计表、机构年度总结等),经审查确认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注明有效期限,准许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个月后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或依法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6、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机构有乱收费、抽逃资金、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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