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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制度实施办法 | |||||
| 作者:佚名 劳动保障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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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阜劳社[2008]39号
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制度实施办法
全县各类企业,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的暂行意见》(盐劳社[2008]35号)和《市直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制度实施办法》(盐劳社劳薪[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对象: 1、连续二年企业的利润、销售额增长,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 2、连续二年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增长,职工工资没有增长的企业; 3、职工年人均工资不高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4、其他3年以上未合理增长职工工资的企业。 二、实施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程序: 1、对被列为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警示对象的,由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向其发出书面警示,同时将受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县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的书面警示通知后,对受警示企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准入限制,暂不为其办理招(聘)用工手续。 3、相关部门在企业评先、企业经营者评先(劳模)时,不予推荐。 三、受到警示的企业警示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对照同行业工资水平,与职工协商决定工资增长水平。在此基础上建立本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解除警示的条件。受到警示的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实施整改,整改效果经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下发书面通知解除警示。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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