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城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突出制度安排,突出普惠共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职工等三类人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这标志着盐城市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也可像企业职工一样,参加保障水平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打破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壁垒。
由于原来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企业职工设计,因此,过高的“门槛”和过多的限制使得众多农民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了使企业养老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盐城市此次出台《关于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职工等三类人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并将沿用多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城镇”两字去掉,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首次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农村延伸,使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在盐城市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
《意见》规定,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有参保意愿、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由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比例一律按20%;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的企业职工缴费的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及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可相应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
按盐城市现在的社会保障水平测算,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50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