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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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阜宁县劳动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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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劳社〔2006〕18号 签发:张正亚
关于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县医保经办机构: 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调动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积极性,促进全县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年支付最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支付最高限额由原来3万元调整为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年支付最高限额3万元暂不调整。提高后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年支付最高限额计9万元。 二、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起付段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起付段标准由原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分别调整为首次住院550元、350元、15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分别为450元、250元、15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分别为350元、150元、150元。 三、扩大年终门诊结报的特殊病种范围。年终门诊结报的特殊病种范围在原“恶性肿瘤、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5种的基础上,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种。特殊病种范围扩大后,年终门诊医疗费用超个人帐户部分结报标准保持不变。 四、降低转外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转外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省外20%、 省内市外15%、市内县外10%,分别降为15%、10%、5%。 五、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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