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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阜宁县劳动保障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6
    

 

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劳社[2006]17号      签发:高建国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县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各直属企业:
    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逐步呈现市场化、多样化的特征,与此相适应,劳动关系也亟待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系统和事先防范机制,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关于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要求。用人单位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书面报告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形式。用人单位直接送达的书面报告,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我局劳动工资科书面报告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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