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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劳社[2006]55号
关于印发《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完善监督机制、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根据苏劳社机管[2002]9号和盐劳社[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印发《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希各参保单位在今后的业务办理中,按照该规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本《规程》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九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
养老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年检。
(一)参保登记
凡是属于我县规定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领到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之后30日内,应向阜宁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苏机事社险表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法人登记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已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不需再登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二)变更登记
单位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的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苏机事社险表1-2),并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注销登记
因机构改革、单位迁移等各种原因,参保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应终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需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养老保险登记前,必须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需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注销手续的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注销的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表》(苏机事社险表1-3),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登记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参保单位在年度内按规定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苏机事社险表1-4)。
二、参保对象审核
(一)新参保单位的审核
新成立单位(或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应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2),并提供下列证件,同时按规定结清以前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1)人事编制部门的入编通知书、调入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工资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证明及银行进帐单;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参保人员审核
符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新调进、录用、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时需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1),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列编审批表(或我县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进人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介绍信》);
(2)《招工登记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录用干部审批表》);
(3)历次《工资审批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
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同时进行。
(一)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年度申报
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分别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2),到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如果《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数额同经办机构微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工资审批表》,否则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差额一律从1995年8月起补征差额部分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有差额养老金一律不予结算。
(二)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变动申报
各参保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结算养老保险费时,单位有人员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的应及时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5)。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在职人员增加
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所需附件同新参保人员审核。
2、在职人员减少
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且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辞职(开除)证明;
②《工资转移证》;
③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
④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在职人员调资
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4),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4、退休人员增加
需填制《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苏机事社险表5-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5),并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①职工档案;
②退休审批表;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吋照片二张。
④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的伤残鉴定书(非正常退休);
⑤特殊工种证明(非正常退休);
⑥获奖证明(提高待遇);
⑦独生子女证明(提高待遇);
⑧终生未婚、未育证明(提高待遇);
⑨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保单位应及时填制《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5)。并提供《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
6、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应在其死亡后一个月内填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5)。离、退休人员死亡一律凭原始火化发票注销养老保险关系。逾期不报的一律按冒领养老金处理。
四、养老保险基金结算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度差额结算,每季度首月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和拨付手续。
(一)征收
参保单位应根据经办机构核准的征收金额,在本季度内持转帐支票或汇票到经办机构直接解缴养老保险费,或委托经办机构办理托收手续。
参保单位应在当季度内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季度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否则,从次季度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阜政发[2003]90号)文件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欠缴期间,经办机构不办理该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等手续。
(二)拨付
参保单位应根据经办机构核准的拨付金额,在本季度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转帐手续。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县内转入
(1)统筹范围内人员调进,不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只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同在职人员增加。
(2)县内企业调进人员,需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具体办理同在职人员增加。
2、省、市内转入
省、市内转入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应凭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按新增参保人员办法填报相关资料。(如当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转入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下同。)
3、省外转入
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凭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银行汇票,按新增参保人员办法填报相关资料。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前,必须结清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少减变动办法填报相关资料,并负责提供参保人员转到省外的调动手续以及对方所属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上所需资料提供齐全后,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养老保险手册》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在《养老保险手册》上填写好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并将《养老保险手册》交参保人员本人核对、签字确认,无差误后,再将《养老保险手册》集中送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盖章。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对《养老保险手册》审核盖章情况进行记录,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年度审核台帐》。
七、养老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分为书面稽核的实地稽核二种。
书面稽核为每年单位申报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1)和《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苏机事社险表2-2)同经办机构的微机进行核对。
实地稽核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专项稽核的通知》(阜机险[2004]7号)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报送的各式表格需签章完备。其全部内容,包括各种表格(一律用A4纸打印)可在阜宁劳动保障网上查询、下载,网址为http://www.fnldbz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