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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政府文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阜宁县人事局
阜宁县财政局

阜人发[1996]33号
阜财行[ 1996]29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险[ 1994]12号和盐城市人事局盐人险[ 1996]1号文件规定,现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发标准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1、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2、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3、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二)197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1、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不满20年的,按低于同等条件固定职工10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3、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含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条件固定职工20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4、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发给。
2、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2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按以上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原享受省规定的综合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二、缴费年限
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界定,以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计算。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1周年的尾数按1年计算。
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聘用制干部,198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起至1985年底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连续缴费年限;197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至1985年底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1977年1月1月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则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三、补缴办法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聘用制干部,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198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1986年1月1日起补缴,在此以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费年限,此间不需办理补缴手续。198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补缴。原已在劳动部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投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不需补缴,但欠缴部分需补缴,否则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保龄。补缴养老保险金基数以1994年12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依据,补缴额暂按补缴基数的11.5%的提取比例执行,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5%。
(二)计划内临时工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至1985年底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连续缴费年限,不再办理补缴手续。1977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薪之月起补缴。原已在劳动部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投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不需补缴,但欠缴部分需补缴,否则欠缴期间不计算激费年限和保龄。为简化工作程序,计划内临时工的补缴基数统一按每人每月250元掌握,补缴额暂按补缴基数的11.5%的提取比例执行,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5%。
    补缴基金中单位负担的部分,由合同制职工现所在单位承担。全额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其它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经核定的补缴基金,统一由各单位缴至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对于一次性补缴金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经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批准后分期补缴,但须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缴清。未按规定补缴的,未缴期间一律不计算缴费年限和保龄。
    四、审批程序
本通知所确定的计发对象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县退休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凭退休手续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核定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审定工作原由退休主管部门办理的改由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办理。
五、新的养老金给付标准从1995年8月1日执行。以前已经由退休主管部门审定的养老金由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组织复核。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由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阜宁县人事局
                 阜宁县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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