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县所有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地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凡行政工作关系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离休或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离职休养规定的工作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三)因病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公致残职工,年龄、工龄不限,由县以上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我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不满10年或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退职,按退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参加工作,投保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已经离休、退休(职)的人员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离退休职工如何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本着简捷、方便、保险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职)人员,一律在原单位领取。
乡镇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人事、编制、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的退休养老金,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聘用制干部,1985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起至1985年底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连续缴费年限;197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起薪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原已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投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不需补缴,但欠缴部分需补缴,否则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由我县人才市场人事代理的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参保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目前缴费比例为23.5%;个人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目前缴费比例为3.5%。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保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季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能否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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