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派遣单位停工不停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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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顾金萍 陈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8 |
| 案情:2011年11月底,投诉人赵某等3人来我队反映:2011年2月底他们与我县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1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后月工资1500元。但自8月份以来,由于用工单位业务惨淡,赵某等3人无工可做。在停工期间,派遣单位不发给他们任何报酬。经查明,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8至11月份完全停工在家,故责令该派遣单位限期支付他们在完全停工期间每人每月报酬800元。(注:自2011年2月1日起,阜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非因劳动者原因单位停工,劳动者享有法定待遇的权利。该派遣单位应支付他们在完全停工期间每人每月报酬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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