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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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戴建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
一、《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 (二)《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三)《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二、《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条,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简单地讲,就是“四个一”,即“确立一个地位,树立一面旗帜,完善一种机制,形成一套体系”。 (一)确立一个地位,即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将政府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法制化。 1、突出就业工作地位,明确政府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和监督。 2、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这一机制。这不仅充分肯定了现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3、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资金安排使用提出要求。这不仅保证了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并且规范了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形成国家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支持。法律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这些规定,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长期有效的机制。 (二)树立一面旗帜,即确立了公平就业的基本原则。 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些规定,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一种机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作用。 “人力资源市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协调各方面意见后确定的表述,是对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各类市场的总概括。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同时,《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禁止从事的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将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形成一套体系,即建立一系列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就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有了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等等。这将有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3、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法律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规定了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措施以及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实施就业扶持等内容。这就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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