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核停发或退还失业保险金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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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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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停发或退回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6)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退休、病退、死亡等情况,停发或退还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审核《就业登记证》、单位录用证明、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审核有关材料后,应根据《就业登记证》及失业保险查询系统,核实查询来办理手续的失业人员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按月领取的在微机上作停发处理;一次性领取的清算应退还的月份和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在《就业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
(四)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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