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保险关系转移是指保险对象户口迁移 , 要求将保险关系转移到迁入地继续缴费。保险关系转移分两种情况 : 跨县 ( 市)转移和本县内转移。
第二条 跨县迁出
1.保险对象持缴费证、身份证、户口薄 , 和户口迁移证明到乡镇经办构输手续 ;
2 、乡镇经办机构对所有证件进行查验 , 确认无误后上报县中心;
3、县中心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 ( 市 )发函,函告要求转移情况,待迁入县〈市〉复函后,将转移者的保险费本息划转至迁入县。转移者的个人情况登记表、缴费记录卡及缴费证也一并随之转移到迁入县 ( 市 ) 。
第三条 跨县迁入
1. 、收到迁出县 ( 市 ) 要求的函件后,及时复函;
2 、对划转过来的保险费要进行复核,钱与帐要一致;转移过来前保险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
3 、县中收在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的相应栏目中,记录本次转移情况,可能续使用;
4 、对迁入者要重新编个人保险号码 , 其缴费的记录卡移交迁入者所在乡镇保存。
第四条 本县转移
1 、在本乡镇内转移 , 只需在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的相应栏目内记录本次转移情况即可 ;
2 、跨乡镇转移,乡镇经办机构要在转移者的缴费证、记录卡相应栏目内记录本次转移情况,并将缴纳记录卡和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新的乡镇,同时上报县处; 3 、本县转移,保险编号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