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三农”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为紧迫的问题,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占全国人口71%的农民养老问题还停留在研究和探索阶段,全国大多地方还没有开展,已开展的由于国家尚无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导致体制不顺,缴费标准设计不够科学,随意性大,保障水平过低,一些地方参保人数下降,一些地方农保工作难以为继,处于停顿状态,造成不少农村老人晚年生活无着。笔者以为,构建和谐农村,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晚年生活之忧。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农民不是“被遗忘的角落”,农村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一样,具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构建和谐农村的重要举措。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完善农保政策,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根据这一国情,采取不同的方法逐步推进,决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指导方针,在当前应从战略上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民采取多层次、多样化的不同社会保险模式。具体地讲,在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力度,继续推行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适时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尤其是对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其意愿,将农民所交纳的保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逐渐向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过渡,从而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农村集体与农民经济水平相对较低,不完全具备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采取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水平。从时间上来说,要由急到缓,从形式上由完备向松散逐步过渡。在具体实际操作上,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所谓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重点人群是相对富裕群众。总之,应建立起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全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运行机制
在运行方式上,实行“个人交费,集体补助与社会募集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缴费的比例应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执行,并与城镇养老保险相衔接,实行一卡通,一般拟定在18%。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人帐户缴费的比例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12%,社会统筹为6%,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个人帐户可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8%,社会统筹为1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个人帐户可以确定在上年人均收入的4%,社会统筹为14%。集体补助缴纳社会统筹部分,没有集体补助的使用社会募集,社会募集不足的由政府兜底。集体补助就是要求凡有集体积累的乡镇或村都必须为参保对象缴纳个人缴纳剩余部分。社会募集可以采取开办农村养老保险彩票,罚没收入、社会捐助和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收取的解困资金的方法筹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补贴金是政府给予农民的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补贴资金来源:一是通过提高农产品售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二是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由财政转移支付。
在管理体制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保经办机构是履行政府社会保险职能的经办机构,系全公益性事业,农保经办机构经费、人员工资应由政府财政承担,定为全额拨款的管理型事业单位,不能从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在管理模式上,应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管理,县级核算的模式,改变目前农保基金县级管理水平较低,收益不高,违规使用、挪用较多的现状,省级统筹还可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在稳定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同时,可尝试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和收益率。
加快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立法进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农保政策,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已成了农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未确立,一系列不良后果已经体现,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出台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