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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阜宁县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资金发放管理力度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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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县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资金发放管理力度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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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海保 石伟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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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发放手续,阜宁县农保中心于5-6月份将全县5600多名被征地农民重新设计表格,分为四个档次进行登记、填写,对正常领取补偿金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进行核对;死亡人员,经办人必须携带火化单证明;对领取养老金人员单列表格,从而进一步强化对被征地农民资金发放的管理工作。
同时,该县还加强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出台了阜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的女35-45周岁,男40-45周岁已领取2年生活补助费,期满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在土地有偿收益中,按被征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就业,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有偿收益资金到帐后1个月内并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按照被征地每亩3000元计算划拨的资金,若低于此标准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划拨的标准执行。该文件对于鼓励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再就业,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平等竞争,实现就业再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也是对被征地农民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于构建和实现和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阜宁县农保中心 金海保 石伟伟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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