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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浅议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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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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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杜红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31 |
浅议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农业人口流向非农产业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在1.5亿以上,80%的农村家庭有人在外面打工,农民工是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是衔接农村和城镇的枢纽,农民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然而农民工的生活却没有保障,这与他们作出的贡献和作用是不对称的,这里仅就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一方面,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随着国际农产品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退休农民工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让农民工自觉控制消费欲望,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其次,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 “4—2—1”格局;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念的作用下,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状况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社会不公现象必然存在。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工业化和城镇化问题与“三农”问题紧密相关,只有解决“三农”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问题。要解决“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主要是靠农民自身。农民要发展农村经济要具备三个条件,即资金、技术和土地。土地问题虽然还没有解决,但它是与社会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只要使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有信心,就能化解其因失去仅有的土地保障而带来的后顾之忧,就能使其愿意把撂荒的土地转让出来,实现土地的流动,从而形成大面积的耕地,为农村机械化生产提供条件。这三个条件中核心要解决的是资金问题,没有钱任何事都办不成,而农民工外出打工就能获得工资,工资就能转化为资金。有了资金就能购买技术和设备,经济就能启动,就能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就能得到改善,“三农”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就能加速。 (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农村有1 7亿剩余劳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大部分来到城镇,而来到城镇的农民工60%表示即使找不到工作也不愿回去。这些失业或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因生活所迫,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仍将农民工置于城镇不管,农村管不着的境地,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矛盾,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虽然失业或找不着工作的农民工有部分会回乡务农,但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部分已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遇到生活、工作中的各种风险。随着风险的增加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也要求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而从整个社会来看,也只有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农民工才能安心工作,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安全网,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分配制度进行了重新阐述,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在生产领域,农民工实行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这为生产效率提供了保证。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贫富差距悬殊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且农民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作为再分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应该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镇居民可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却相反,社会长期默认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是土地和家庭保障,而没有解决农民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这不利经济的发展,不利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应体现农民工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仍是农民。农民工目前虽然在城镇居住,但其户口及其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仍属农民,这个农民身份阻碍着农民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他们在城镇居住只是其一生中的一段经历,若干年后他们还是要回到农村,依靠农村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农民工进城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流动性,只要哪里能赚钱,他们就往哪里跑,而各个地区发展不是恒久的,而且在同一厂家也存在淡季和旺季的差别,这样农民工就会随资金的流动而流动;三是农民工是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不具备像城镇居民那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其社会保障大部分是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鉴于农民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只有宏观上归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对他们实行保障,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才能解决其迫切需要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应实行强制性的参保,雇主和农民工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交纳保险金,缴费方式可采取企业8%、个人8%对半的形式缴纳,农民工回乡换地方也不应该退保,身份证可以作为个人帐户的号码在全国通用。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成立有财政、人事、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划、收费标准、支付标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策划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成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心,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按社会保障委员会规定的制度、标准收缴和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农民工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但不能运用、支配基金的使用,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运行制度建设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资金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为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农保,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把土地转让费转入个人账户。二是把买断“二胎”生育权的所得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买断“二胎”生育权是指农户主动放弃生第二胎的权利,从而政府给予资金一次性买断生育权。三是国家财政拨款。四是个人缴纳的费用。五是发行福利彩票。六是社会救济和救助等。对这些筹集来的资金全部记到个人账户,按这个账户储蓄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资金的发放标准。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多的给予较多的补助,积累少的给予较少的补助。这笔个人账户储蓄总额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为了保值增值可将其投入购买国家债券等风险较小的行业和建立农村金融市场,专门用于农业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 第三,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由于《社会保障法》的缺少使得现行法规缺乏约束力,导致制定和实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没有法律依据,形成混乱局面。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借鉴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性质、目的、宗旨和原则的法律,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劳动部门等在内的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如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劳动力用工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等,各实践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管工作,要从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建立包括失业、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在内的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的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再通过各层次之间的融合,即在满足最低基本生活基础上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险,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化、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杜红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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