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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各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现就我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应依法参加失业和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应自就业之月起持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和就业证明,以及参保人员《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彩照二张,到县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就业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续保手续。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参保人员在本县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目前我县执行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47元/月)。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县社会保险经办地址:阜城胜利路36号县劳动保障中心二楼社保结算大厅,联系电话:7210515、7233491。
3、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1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均由自己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工养老、医疗保险分别缴纳8%、2%,其余由业主缴纳;失业保险3%,其中雇工缴纳1%,其余由业主缴纳;工伤保险0.6-1.2%,全部由业主缴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均由个人缴纳,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4、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载?
参保人员养老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养老保险记入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由原来11%调整为8%;医疗保险记入比例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分别确定,即35岁以下的按4%,36岁至45岁的按5%,46岁至退休前的按6%,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金的7%。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每年按省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今年利率为7.2%),并每年给参保人员出示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帐清单。
5、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退休次月起每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2006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6、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办法。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在县内定点医保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从个人医保账户中列支,个人医保账户用完后,门诊费用自理。对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10种参保人员,经医保中心确认后,其当年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报范围的,统筹基金可结报50%,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其个人根据人员类别等情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县级医院首次住院为350元)至5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3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5%,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可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充医疗保险结报70%,个人负担30%。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封顶线为6000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90000元。
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阜宁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六年五月九日
附:友情提示
全县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同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计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请广大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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