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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作者:办公室 医疗保险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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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发[2008] 45 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及 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医保各参保单位、县定点医疗机构、县医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调动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积极性,促进全县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医保工作实际,现对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9万元 。提高后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计12万元。 二、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原来的70%调整为80%。 三、降低恶性肿瘤化疗药品自负比例。对患恶性肿瘤参保人员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新版)范围内的乙类化疗药品,个人自负比例由原来的30%、20%、10%调整为25%、15%、5%。 四、增加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将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十种增加到十五种。在原“恶性肿瘤、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种的基础上,增加“白血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五种。 五、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医药费用限额标准。 对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当年门诊医药费用超出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报比例保持50%不变,年结报限额标准提高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 六、拓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积余基金使用范围。 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积余超过800元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起付段和起付段以上个人负担部分,也可用于乙肝、狂犬、结核菌素等疫苗接种疾病预防及健康体检,以及用于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 将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元。 八、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 〇〇 八年 三 月 十 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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