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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字体:
我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魏理仕    医疗保险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我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县政府办出台了《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94号)文件,从六个方面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调整: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比例。阜政发[2006]45号文件规定: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5%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5%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5%。调整后为: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5%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部分补偿70%

二、扩大特殊病种范围并提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5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增加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等3种慢性病,并将其病种的专项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三、增加免费体检项目。为新参保居民和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四、提高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及医用材料等费用的补偿标准。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及医用材料等费用,由按50%提高到按8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五、降低大型检查个人先自付比例。CT、核磁共振、特殊检查以及其他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由按70%提高到按实列入补偿范围。

   六、加大激励政策补偿标准。将“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补偿限额提高1%,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5%”的激励补偿标准调整为: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5000元,连续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不含10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到8万元。上述政策从71日起执行。                         

                                         (魏理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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