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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应管好自己的“保命钱”           ★★★
参保职工应管好自己的“保命钱”
作者:蔡 鑫 魏理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7
    

参保职工应管好自己的“保命钱”

医疗保险是一项正在深化完善的改革工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个人帐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用于解决参保人员门(急)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也是为参保职工年老体弱时就医积累部分资金,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是职工的“保命钱”。

1997年,我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根据职工的年龄、工资和类别按一定比例实行划拨,并不断加大对个人帐户的宣传力度,规定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能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险以外的消费支出。为了让参保职工树立积累意识和节约意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对个人帐户累计节余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起始段及起付段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费用自理,实行钱帐分开,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采取划帐的形式,最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一进行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冲兑个人帐户时,符合范围内的费用结报时做到随到随办。对外诊、异地安置和县内就诊人员发生的商业零售发票、手写发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报销,同时不断加降低医疗消费,促进公平竞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参保职工认识不到位,一些定点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但部分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仍然重视不够,不能正确和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帐户资金严重浪费,直接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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