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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县城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县城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县城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是县委、县政府的一项为民办实事工程,是保障学生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基金筹集实行财政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财政补大头、家庭缴小头,重点补偿学生儿童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以防范学生儿童疾病风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县城(含阜城镇、县开发区)范围内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户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未成年人。目前暂在县城范围内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县推开。
三、缴费标准
1、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县城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60元;
2、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家庭每人每年缴纳30元,财政补助40元。
四、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的8月31日。
在籍学生儿童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户籍在县城的其他未成年人家长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今年延长至9月30日)携带户口薄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低保、特困家庭和重残学生儿童须提供低保证、特困证和重残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补偿待遇
县城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实行“住院为主,兼顾门诊,大病为主,分段补偿”,年度内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以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00元以内的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00元以下(含300元)的不予补偿;3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补偿60%;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补偿6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70%;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75%;3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补偿80%。年内最高补偿可达11.8万元。
六、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患有纳入住院补偿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凭《阜宁县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县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须住院的凭医保定点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学校、托幼机构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急诊住院的可在就近医院就医,但住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阜宁县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学校、托幼机构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备案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医保中心批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外诊个人先自付比例扣除后,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外诊费用结报时,凭《阜宁县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转院证明、结算凭证,住院的还需凭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到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没有办理转诊批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七、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1、一般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2、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大病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3、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家长需持下列资料到县医保中心结算补偿费用:①《阜宁县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证》;②医疗诊断书;③门诊处方;④在县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有效票据。
八、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救助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属于下列几种对象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未成年子女;
2、特困家庭的学生、未成年子女;
3、重度残疾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4、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疾病以及进行器官移植的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医疗救助标准为:(一)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5000元。(二)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全年不超过4000元。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