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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破产、改制企业剥离医疗保险费现行测算依据及标准         ★★★
阜宁县破产、改制企业剥离医疗保险费现行测算依据及标准
作者:谢青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6
    

阜宁县破产、改制企业

 

剥离医疗保险费现行测算依据及标准

    一、政策规定

1、苏劳社医[2002]8号文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15年医疗保险费。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提取缴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可采取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2、阜发[2003]40号文中,各类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有能力剥离和解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执行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男缴费满30年,女缴费满25年,未达到的予以补足)的基础上,由企业以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现行缴费比例一次性计提10年,解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该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改制时资产变现能力差,按规定剥离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不足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救助。凡改制后的新企业,都需按照政策规定为聘用职工缴纳医疗保险。

3、阜劳社[2003]67号文件,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执行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男性缴费满30年,女性缴费满25年,未达到的予以补足)的基础上,应按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10%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经费来源从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提取缴纳。改制破产企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剥离不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高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0%)的,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超出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剥离不足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0%),且高于参加住院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的,可参加住院医疗救助,其超出参加住院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执行;参加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住院,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50%结报(即企业实际缴费率2.5%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5%之比)。

4、阜改发[2004]9号文中,在按照阜发[2003]40号关于各类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中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企业改制前内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在改制时按照退休人员计提办法进行剥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超过5年不足7年的职工以及工龄满30年的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在职职工现行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每年以8%的幅度环比递增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男满30年,女满25年)予以补足后,不再另行计提10年医疗保险费,企业按上述标准计提后与企业退休人员剥离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测算方式及剥离标准:

1、退休人员:在执行最低缴费年限的基础上,由企业以剥离基准日的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现行缴费比例一次性计提10年,各年的剥离基数为2001年12月以前为5930元,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为7066元,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为8087元,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为9248元;现行缴费比例为10%,剥离10年,每个退休人员的剥离金额刚好等于剥离基数。事业单位按退休人员现行退休养老金一次性剥离10年。

2、退养人员(5年内、5-7年、30年工龄人员):在执行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数上,2004年10月26日(阜改指[2004]9号文发文之日)之前破产、改制的企业,先按剥离基准日的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现行缴费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单位剥离8%,个人缴纳2%,个人另缴每月2元的补充保险费,然后再按退休人员剥离10年。2004年10月26日之后破产、改制的企业,按在职职工现行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每年以8%的幅度环比递增剥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计提退休后10年医疗保险费。

3、最低缴费年限:1996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1997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1996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1月1日之后,以实际缴费参保年限计算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其剥离基数分别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

4、未足额剥离的处理:改制、破产企业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剥离不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目前为5%)的,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超出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剥离不足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且高于参加住院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目前为2.5%)的,可参加住院医疗救助,其超出参加住院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的部分建立个人帐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360元。

5、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单位尚未改制或改制尚未结束,退休人员整体未参保,个别退休人员要求参保,企业愿为其单独先办参保手续的,一律以办理时的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参保,且实行参保时间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政策;对于单位已集体办理,少数人当时不肯办理,现要求办理的,也以办理时确定的基数缴费参保,同时实行参保时间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政策,即办理参保之后的六个月内,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七个月至一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00元,一年至二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二年至三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三年以上的按同期封顶线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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