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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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摘自盐政发 [2003]101 号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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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后连续参保缴费,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 ( 特殊工种的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 ) ,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 199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 工作年限 ) 和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 30 年、女不满 25 年 ( 特殊工种的男不满 25 年、女不满 20 年 ) ,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都应予以补足;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应予补缴 1997 年以来的医疗保险费续接保险年限,补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都应予补足。
1997 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批准退休的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分别由单位和个人补足。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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