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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政策宣传提纲         ★★★
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政策宣传提纲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1
    

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政策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医疗统筹

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是参保城镇居民在患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防止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措施。医疗统筹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社区整体推进”的运作办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有哪些好处

一是县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资金由财政、个人共同负担,是由政府主办的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险;二是参保门槛低,城镇居民身体不分好差、年龄不分大小都可以参加医疗统筹;三是城镇居民统筹缴费低、补偿待遇高,参加统筹的城镇居民发生疾病,医疗统筹基金可以补偿其医疗费用的部分乃至大部分,补偿额将远远超过个人缴纳的统筹费用;四是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等三类人员不但享受医疗统筹补偿待遇,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医疗统筹实行自愿原则。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属于医疗统筹对象。我县的医疗统筹工作暂在县城范围先行试点。

四、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城镇低保人员和持有特困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贴120元;未列入城镇低保对象和特困居民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贴60元,县残联补助60元;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贴60元。

五、城镇居民参加医疗统筹的补偿标准

1、建立个人帐户。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个人帐户,按每人每年划入60元用于门诊治疗,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五种重大疾病人员的全年门诊医疗费用,年自负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30%,最高补偿额不超过200元。

2、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5%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5%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5%。全年每人的门诊、住院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六、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加医疗统筹手续

城镇居民办理医疗统筹手续时须携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相应的低保证、特困证、一级以上的残疾证,到住所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阜城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医疗统筹手续。

七、参加医疗统筹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的规定

按照阜政发〔20064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实施半年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补偿待遇。6个月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人员,且缴费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予补偿。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补偿限额提高1%,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5%

八、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转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在已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济能力或条件的情况下,需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在补缴其参加医疗统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其医疗统筹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九、医疗统筹人员如何缴纳下年度统筹费用

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在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医疗统筹费用,由城镇居民所在社区统一收缴。以后按正常进度预缴下年度费用,愈期不缴的则自动停止享受统筹待遇。

十、参加医疗统筹人员如何就医

参加医疗统筹人员患病须持《城镇居民医疗统筹证历》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专用卡》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凭入院通知单由住所地社区出具证明,到县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治疗手续。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医保中心批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外诊个人先自付比例扣除后,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医疗统筹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没有办理转诊批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等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社区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并报县医保中心备查。

十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对参加医疗统筹的部分困难城镇居民,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的筹资办法,在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给予适当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救助标准

参加医疗统筹的下列三种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2)持有特困证的城镇居民;(3)重度残疾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为: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即“三无”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5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420元。

(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的50%,全年不超过4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360元。

 

 

经办地址: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胜利路劝业场二楼)

咨询电话:7399932  72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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