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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阜政办发[2008]94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偿待遇的通知
阜城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注弱势群体,完善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盐政发[2007]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比例。阜政发[2006]45号文件规定: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35%;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5%;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5%。现调整为:年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5%;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部分补偿70%。
二、扩大特殊病种范围并提高支付标准。在原有5种大病的基础上,增加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5种慢性病,并将10大病种的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三、增加免费体检项目。为每两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四、提高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及医用材料等费用的补偿标准。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及医用材料等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五、降低大型检查个人先自付比例。CT、核磁共振、特殊检查以及其他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按70%提高到按实列入补偿范围。
六、加大激励政策补偿标准。将“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补偿限额提高1%,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5%”的激励补偿标准调整为: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补偿待遇挂钩的政策,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5000元,连续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不含10年),年最高补偿待遇增加到8万元。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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