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中小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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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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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阜 宁 县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中小学生
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及补偿待遇的通知
县开发区劳动保障局、阜城镇劳动保障所及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各有关学校、托幼机构,各镇财政管理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调动居民和学生儿童家庭的参保积极性,根据苏劳社医管〔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领导同意,现对我县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210元,其中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不变,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90元;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降低为1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
2、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110元,其中城乡低保、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的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不变,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原60元提高到100元;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不变,财政补助每人每年由原40元提高到80元。
二、提高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报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5%;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部分补偿7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种类由8种增加到15种。即在原“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8种的基础上,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7种,其病种专项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结报比例相应也提高5个百分点。
3、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由原150000元提高到200000元。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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