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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发〔2008〕139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阜宁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阜宁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阜宁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人事局)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盐政发[2003]10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范围
国家公务员、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办理程序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经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列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支付范围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主要用于补助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工伤、生育医疗费等支出。以后可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当调整。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标准
一年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至50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支付费用)之间的部分,补助70%。其中,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先按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报销,对应的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50%。2000元以内的部分,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条件的,按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执行。
一年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超过1500元(含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支付费用)以上的部分补助70%。
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含住院起付线、转外地诊疗个人先负担比例和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负担部分。
住院起付线60%(每次不低于200元)、转外地诊疗个人先负担费用60%(每次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结算办法
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划卡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没有划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补助范围。急诊、疑难病例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将有关病情资料、处方、发票等有效凭证报县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记录上卡。报销部分根据有关规定于年终一次性计入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或支付现金。
(六)公务员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人员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内的全额及3万元以上的70%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其余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务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人员生育住院的,生育费用按照定额标准结算:顺产费用为900元,多胎、剖腹产费用为1800元。
(八)条管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可参照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未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门诊大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应由单位负担部分,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由企业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制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支付项目和支付比例,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以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等运作程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预决算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审议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
本意见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