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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7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阜政办发〔2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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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阜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医疗户基金的保障功能,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性,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县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可以通过门诊统筹基金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基金来源

每年在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按照划分基数(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提取,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以收定支。

三、补偿标准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年度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的部分,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有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肺心病、银屑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用于该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结报比例为70%,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

慢性病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补足与普通疾病门诊补偿起付线的差额后,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血管意外等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结报比例为70%,报销限额由原在职人员全年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1800元,分别提高到2400元、3000元。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

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器官移植治疗等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补偿。

(四)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诊管理

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首选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急诊除外),确因病情需要到定点等级医院就诊的,由首诊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协议中约定。

五、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医保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划卡结算,补偿的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抵扣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办理登记的异地安置及长期在外工作人员,在自我选择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年底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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