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近来采访发现,随着劳资关系走向市场化,江西省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啃食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劳资双方矛盾加剧,近年劳动争议案件频频发生。在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的形式下,劳动仲裁作为劳资双方的桥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调整了劳资双方的劳动争议。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日趋增多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私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以及私立学校和医院,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近年江西省的劳动争议案件直线递增。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每年以近20%的速度递增。2000年,全市处理劳动仲裁案件119起,2001年达到144起,2002年达到168起,2003年达到206起。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处理的案件比2001年增加近两倍,2004年前4个月新增案件数就超过2001年的全年案件数。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勇说,近年全省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每年都在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
同时,以往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主要因企业开除职工引起,而今案件争议已衍生到押金、工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其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争议案件更是成为劳动仲裁的“焦点”。2003年,江西省劳动部门受理的115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报酬的达326起,占28.27%;涉及保险福利的达365起,占31.65%。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只顾自身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他们不但不予以配合,反而千方百计回避、抵赖。奉新县仲裁机构日前受理了本县赤岸众鹏玻璃厂28名职工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诉,企业负责人自始至终拒绝参加劳动仲裁。更有甚者,一些发生工伤工资案件的企业负责人,眼见事态扩大就立即撤资走人,导致劳动部门裁决难以执行,劳动者损失无法挽回。
彭水亮为养老保险前后奔走十一年
峡江县供电公司十一年前以拖欠电费为由将公司职工彭水亮告上法庭,事后又反复中止其工作,并拒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彭水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处奔走,都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今年,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介入,终于为年已六旬的他“争”来了后半辈子的保障。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说,1960年,彭水亮在原吉安地区武警大队服役,退役后曾一度在峡江县农具厂、农电站工作,在这个县沙坊乡农电站工作期间,彭水亮负责收缴电费,工资由当时的峡江县供电局支付。可有了工作的彭水亮却没有如愿领足工资,1993年,彭水亮未将收缴的部分电费上交,供电部门遂将其告上法庭,同时对彭水亮予以辞退。 双方互不相让一拖就是数年。彭水亮败诉后不断到上级法院和政府部门上访,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1999年,峡江县供电公司安排了彭水亮的工作,不久公司又以种种借口将彭水亮作自动退职处理。
新余市劳动仲裁机构日前受理这起案件后查明,彭水亮因在农电站工作期间没有领足工资而拖欠电费一事确实存在,电费纠纷诉之法院后,峡江县供电公司要求其缴清欠费而中止其工作,但并未作出实质性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同时,此前峡江县有关部门决定安排彭水亮到当时的峡江县供电局工作,明确其入伍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进乡办企业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有关部门也为其补办了安置手续。依据这些事实,仲裁机构日前裁决,供电公司应依法为彭水亮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和退休手续,并补缴拖欠十多年的养老保险费。
警惕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一些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频频使用“死伤概不负责”、“一切损失与用工单位无关”等条款,企图借此逃避责任。劳动仲裁机构提醒,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劳动者应警惕用工单位用不平等条款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据上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今年一位姓孙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2002年,孙某与上饶市一建筑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这位农民工家境较为困难,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2年冬,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孙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生活陷入困顿,孙某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用。建筑施工队以劳动合同中规定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孙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
上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其做法似乎有依据,施工队可以不管不问。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份劳动合同中虽然有孙某本人的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孙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解释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孙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仲裁机构随后作出支持孙某申诉的请求。
近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资纠纷逐渐增多。据介绍,2003年,江西省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1153起案件中,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达245件,占比21.2%。仲裁机构提醒说,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签字前应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合同鉴证,剔除不平等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新闻背景: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双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或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为解决劳动争议,企业或员工应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一般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部门会根据协议内容形成调解书,调解书从送达的当天就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则会在60天内进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裁决书十五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