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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热议《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热议《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5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调研,省人大法制委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声音:我省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但劳动者的工资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适应。一些经济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企业的总体工资水平虽在提高,但主要是企业管理层增加工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却没有增加。希望能够明确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加职工工资的几种形式。

  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两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应当得到增长。”

  声音:草案第9条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但缺乏硬性规定,对其中一些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报酬等,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建议: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

  声音: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的现象比较突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发展极为重要,且将直接影响职工方的利益。

  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双方还可以就劳动定额、保守商业秘密、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

  声音:为保障生效的集体合同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应当规定监督机构。

  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分别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的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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