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深入贯彻农村劳务输出“政府推动、社会兴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日前,阜宁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实行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一是本县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助,重点补助贫困农民和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输出前的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的各类机构(不含享受培训补助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阜宁县要求,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二是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三是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四是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不含享受培训补助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确定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今年在输出、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后,由县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条件直接确定;从2005年开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将经费直接补助给劳务输出人员。对承担全县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时,招标工作在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计经委、农工办、农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省、市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全县范围内向各类各种所有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公开招标。在符合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降低300元,其中省、市、县财政分别补助200元、30元、70元。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每年新增劳务输出一人,由省财政给予20元的奖励补助。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市、县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 阜宁县要求,每年10月15日前,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将计划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向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在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计经委、扶贫办,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情况及提出的经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0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待省、市培训补助资金全部到帐后,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相关培训机构。每年 10月15日前,各劳务输出机构将当年劳务输出情况报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中介机构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及提出的奖励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0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待省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到帐后,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各相关输出机构。 阜宁县培训补助资金和劳务输出奖励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申请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劳务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单位合同复印件。 阜宁县还规定,县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条件确认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培训机构及计划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将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制成宣传材料分发至各镇、村。县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县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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