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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劳社医[2003]16号)和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盐城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劳社医[2003]17号)规定,参照盐城市区域规划设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设置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设置,坚持方便参保职工,便于管理,兼顾专科和综合、中西医并举,注重发挥社区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用,提高医药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指导思想,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推进,促进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合理规划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城区域内确定2所二级医院作为全县医疗中心;镇辖区各设1所定点卫生院;有规模的专科医院各确定1所作为定点专科医疗机构;阜城八大社区原则上各设1所定点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初步分三年到位,2005年规划2个社区,2006年规划4个社区,2007年底前实施到位;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设定点医务室,对单位内部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三、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到2005年年底,驻城区域内主街道阜城大街选择6—8家,其他各主要街道选择1—2家,整个驻城定点总数控制在25家左右;镇辖区(含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各设1家,参保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镇设不超过2家,参保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镇设不超过3家。镇设置规划定点初步分3年到位,2004年前规划8个镇,2005年规划8个镇,2006年底前实施到位。 四、在同一规划范围内有多家具备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和条件的,实行竞争选择,条件优先的先行选择作为定点,暂未被选择的作为候补。 五、现有区域设置规划随着城市规模和参保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将进行调整。
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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